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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追债公司阐述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2024-08-19 23:39:16      点击:
(一)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保全措施后,应当在30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三)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债权人不及时要求债务人处理、保存价款,或者不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处理、变卖,保存价款。又比如,对异地被保全财产,应该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而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财产失控,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四)人民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