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企业经济纠纷处理公司专业提供各类企业经济纠纷处理服务,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一、成都企业纠纷处理的特点及处理
企业之间,因为经济来往(包括买卖、承揽、运输、合营、借贷等等)不可避免要产生这样那样的纠纷。这些纠纷主要是围绕合同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争执。因一方或者双方甚至是多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履行产生障碍。有些时候企业之间能够协商解决,也有些时候,则无法通过协商的途径处理了,只好进行诉讼。
一、企业经济纠纷的特点
1、涉外地性,大多数的企业经济纠纷是与外地的企业产生,2、涉案标的额比较大,3、有时证据很难取得,特别是和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交易时,因为对方的地位优势明显,作为配套供货商的企业往往取不到有力的证据。4、管辖权争夺比较激烈,因为中国特色,地方保护主义很难在短时间内消失。管辖权问题就成为企业之间的博弈。5、企业并不愿意提起诉讼。6、有时为了各方面的原因,只要能保本就成的意思会占据上风。
二、处理
1、订立合同时应当谨慎,尤其是对企业的性质、法人资格、经营资质、质量认证等情况要仔细审查。2、对合同标的的要求要写清楚,并将使用的标准等明确规定,或者另行制定附加协议。3、对管辖权问题作出明确约定,要特别注意,约定的管辖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否则约定管辖无效。
还有些问题,就是在实际操作中要个人去把握了。
二、成都企业纠纷处理的注意事项
企业在经济交往中会产生很多欠款纠纷,日积月累便形成了“三角债”或债务链,有相当一部份不能如期收回,成为企业的一个沉重负担。从实际情况看,由于一些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应收帐款的数额计提了坏帐准备金,若距发生应收帐款三年时间该款还未能收回,或因债务人破产、死亡,发生确实无法清偿的事由,符合有关规定,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就作为坏帐处理,予以冲销,虽然作此帐务处理并不等于债权的消灭,但这往往淡化了企业的催债意识。一些企业由于对应收欠款管理不力,导致本可收回的欠款不能收回,该全部收回的只收回了一部份,其结果不是很理想。在欠款纠纷中企业应注意的4个法律问题: 一、 欠款产生前的预防 作为债权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视审查债务方的主体资格;二是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三是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四是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五是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六是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七是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比如若债务方出具的是应收票据(债务方能出具应收票据的,则要尽量采用该方式,因为应收票据的风险远远小于欠条之类的条据),则要严格审查所开票据是否规范;八是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当然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二、 要注意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经营状况的监测 债权方往往在欠款产生后忽视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以为欠款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钱就行了,导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债务方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恶化、面临倒闭,就是债务方早已人去楼空,在这种情况下要将全部欠款顺利收回,其难度可想而知。债权方如果在欠款产生后对债务方的经营状况进行必要的了解和监测,一旦发现债务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或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情况,则应当采取必要的因应措施。 三、 欠款纠纷产生后对债权的保护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错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诉讼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诉讼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方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以债务方的意志为转移。有的债权人对通过诉讼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担心分期还款的最后期限没有到期就起诉,可能对已不利,这实质上是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而产生的莫须有的恐慌,其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债权人在诉讼之前进行一些法律咨询是必要的。 债权方还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在判决之后能顺利收回应收欠款。 四、证据的收集、保护和举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全,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2002年开始施行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使得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及时举证显得尤为重要,不然就会面临不利的后果。 在欠款纠纷中,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是单位的要加盖公章)、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 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火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四、 诉讼时效--一个不应小视的法律问题 诉讼时效就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若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未主张权利的,其补救措施是要设法与债务方重新达成还债协议,以摆脱不利。 欠款纠纷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如何才能迅速收回欠款更是一门艺术,虽然作为当事人不可能像专业人士那样了解得那么多,但具备一点法律意识是必不可少的。